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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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赵**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借款合同》于2021年11月1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赵**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31787.8元及手续费34500元,支付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1月16日的利息为702.12元、还款违约金为2206.11元;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52元,由被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