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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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易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杭州易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296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二、杭州易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李**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辉腾牌小型轿车(车架号WVWFE73D8C8009215)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债权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1元,减半收取2066元,由李**负担。 原告杭州易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