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8935.19元以及计至2019年1月3日的利息5692.6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19年1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8935.1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1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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