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6978.89元,支付暂计至2019年4月3日的利息8884.44元、罚息2180.96元、复利452.99元,合计148497.2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19年4月4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136978.89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8884.44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95%计算,罚息、复利总计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8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288元,被告***负担3270元;案件申请费10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