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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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靠谱网络有限公司 海南巴别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靠谱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靠谱公司按照年化6%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2.改判靠谱公司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按照实际履行《补充协议》的最后付款时间2021年1月9日起算。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游戏分成款欠款本金1204054.6元正确。二、一审判决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且无计算依据,应按照年化6%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起算时间错误,应按照靠谱公司最后付款时间起算。 海南巴别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南巴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靠谱公司向海南巴别公司支付所拖欠游戏产品分成款共计1204054.6元;2.判令靠谱公司向海南巴别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118834.3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靠谱公司支付完毕全部分成款之日止);3.判令靠谱公司承担合理支出共计6985元(包括保全保险费1985元、保全费5000元);4.判令靠谱公司承担该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1日,海南巴别公司(甲方)与靠谱公司(乙方)签署《联合运营协议》,其中约定:甲方是手机游戏“放开那三国”的开发商和运营商。乙方是主要从事互联网服务的企业,通过其拥有的乙方网站、靠谱助手等产品,为用户提供增值资讯为主的在线服务。甲方授权乙方对“放开那三国”游戏的运营权,包括以运行、维护游戏为目的,对游戏进行以可执行代码的形式推广,包括制作各类游戏宣传资料、广告,对游戏进行线上、线下推广;以运行、维护游戏为目的,为授权服务器组用户提供充值服务,推广、销售或类似的概念仅指通过乙方的合作将游戏内容授权给终端用户使用,而不是指将任何软件的所有权转让、租借给乙方或终端用户。5.1自“放开那三国”正式与乙方平台合作运营后,将根据游戏销售月充值收入为标准计算本月该产品运营收益。充值收入依据乙方计费系统确认。5.1.1甲乙双方约定按照纯收入的5:5比例分成,纯收入是指用户通过乙方渠道为甲方产品支付的全部款项的总和扣除通道费、相关税费、坏账等其他双方确认的款项之后的剩余部分。协议有效期为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等等。后续双方另签署有两份《续签协议》,约定将《联合运营协议》的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8月31日。 2019年4月29日,海南巴别公司(甲方)与靠谱公司(乙方)签署《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一、乙方确认截至2019年3月31日,根据《联合运营协议》及两份《续签协议》,已产生但乙方尚未向甲方支付的分成收益共计2118834.35元。二、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以下约定分期支付分成收益:1.于2019年4月30日支付甲方875161.5元;2.于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支付甲方172918.6元;3.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支付甲方362645.6元;4.于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支付甲方708108.65元。四、如乙方未按上述任何一期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并且以本协议金额2118834.35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将本协议全部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同时,乙方应承担甲方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等等。 一审审理中,海南巴别公司称其系依据《补充协议》第四条的约定主张违约金;认可靠谱公司逾期支付款项的行为主要给其造成资金占用损失。 海南巴别公司称其为该案支出保全保险费1985元,提交保单及发票予以佐证;主张依据《补充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该费用应由靠谱公司负担。靠谱公司对此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海南巴别公司提交的《联合运营协议》《续签协议》《补充协议》、保单、发票等证据材料以及一审法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海南巴别公司与靠谱公司签署的《联合运营协议》《续签协议》《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补充协议》第一、二条的约定,靠谱公司应向海南巴别公司支付分成收益款2118834.35元。现付款期限均已届满,靠谱公司认可尚欠1204054.6元分成收益款未支付,该院不持异议。靠谱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违约,海南巴别公司要求靠谱公司向其支付分成收益款1204054.6元、保全保险费损失1985元及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靠谱公司未依约支付款项的行为给海南巴别公司造成的主要为资金占用损失,现靠谱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该院予以酌减,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该院将违约金调整为以尚欠款项1204054.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就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靠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巴别公司支付分成款1204054.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04054.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靠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巴别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985元;三、驳回海南巴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靠谱公司、海南巴别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是否正确的问题。靠谱公司认可其欠付海南巴别公司分成款1204054.6元。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以及靠谱公司支付的分成款金额,一审判决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靠谱公司应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靠谱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靠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1元,由福州靠谱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2-02-25 |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