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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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道玺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云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云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道玺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签订的《车辆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H*************7)于2021年7月12日解除; 二、被告河南道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承租的车辆设备(豫QX豫QXX**车、挂厢)返还给原告上海云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三、被告河南道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云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的租金63,832.26元; 四、被告河南道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云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13日至实际返还车辆设备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按照3,400元/套/月的标准计算); 五、被告河南道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云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3,832.2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1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六、原告上海云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无需返还被告河南道玺物流有限公司保证金4万元; 七、被告王**对上述第三、第四、第五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驳回原告上海云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7.5元,由原告上海云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担69.5元,被告河南道玺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188元。财产保全费1,074元,由被告河南道玺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