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9186.76元,支付暂计至2019年5月12日的正常利息8091.33元、罚息4969.76元、复利1463.87元,合计83711.7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65%计算,但两者总计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