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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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河漕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河漕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李**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解除。 二、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河漕股份经济合作社租金五十万七千九百七十三元。 三、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河漕股份经济合作社厂房、场地占有使用费七千九百二十五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河漕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零六元(系原告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河漕股份经济合作社预交),由原告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河漕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李**负担四千三百八十一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