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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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8,754.30元; 二、被告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但是,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最终取得的利息不得超过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的金额,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三、被告王*、蒯**对被告周**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在15万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蒯**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追偿; 四、驳回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5.11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负担200元,被告周**、王*、蒯**负担2,705.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