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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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元、期内利息74.57元、复息(以未付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11.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罚息(截至2021年11月24日为118.50元,后续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11.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期内利息72.42元、复息(以未付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11.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11.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限被告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期内利息120.69元、复息(以未付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11.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11.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限被告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期内利息408.13元、复息(以应付未付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11.85%分段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11.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计638元,由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裁判日期 | 2022-02-15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