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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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98301.8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利息从2018年8月14日起以借款98301.8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5‰计算至2021年8月7日止,罚息以借款98301.82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12.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刘**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项**负担,被告刘**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