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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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77.38元及利息(按年利率9.15%计算,罚息从2021年10月15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21年10月16日止,从2021年10月17日起以本金99977.77元为基数计算至2021年10月27日止,从2021年10月27日起以本金99977.38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扣减已还利息152.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