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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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1982.44元,并从2021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杨*对被告甘**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浙江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甘**提供的抵押车辆(贵C5××××号别克牌)折价、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主文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甘**、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