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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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清偿欠款本金14114.19元、滞纳金、利息及其他费用(自对应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利息、其他费用均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但上述滞纳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担25元,由被告张*负担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