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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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文杰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金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品润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文杰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602,200元; 二、被告合肥文杰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月1日的滞纳金3,113元、迟延违约金32,182.87元,以及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违约金(以全部未付租金602,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安徽品润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盛**、李*对被告合肥文杰食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品润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盛**、李*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合肥文杰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合肥文杰食品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上海金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编号金江抵字[2016]第1001A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梅赛德斯-奔驰3498CC小轿车一辆,发动机号为:27695030240877,车架号为:WDDNG5HB9DA502242)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盛**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合肥文杰食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7,964元,由被告合肥文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品润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盛**、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