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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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唐**借款本金人民币8517548元及截止至2015年11月27日的利息1620999元; 二、被告河北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唐**借款利息,即以8517548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8日起按年息24%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河北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偿还利息的责任期限截止至2018年7月12日止; 三、被告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期限截止至2018年7月12日止;被告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河北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追偿; 四、被告于**不承担还款责任; 五、被告王*不承担担保责任; 六、驳回原告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被告河北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