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94362.58元及支付暂计至2019年4月19日的利息19167.77元、罚息55.64元、复息216.45元,合计1013802.4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息(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994362.58元为基数,复息以未还利息19167.77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085%计算);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本案债权对处分被告***名下位于[权证号码:]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24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