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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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按年利率11.121%计算)、逾期利息(以4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原定利率150%计算); 二、被告张**、曹*、刘**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张**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50.00元,由被告张**、张**、曹*、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