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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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 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太极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和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科技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2017)豫0191民初10536号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执行中扣除原告已实现债权金额294252.83元);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对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的150万元保证金(保证金账户为开户行中国银行郑州金水科技园支行,账户名称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账号为25×××46),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20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0204元,由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