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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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实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辽宁实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签订的《实信汽车以租代购合同》; 二、被告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实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9月和11月两个月的租金合计5750元及违约金1725元(5750元×30%); 三、被告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实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垫付的交通违章罚款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辽宁实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497.40元,由被告宁**承担148.60元。公告送达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