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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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祥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 二、被告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6月20日的利息为397878.64元,嗣后利息以本金28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 三、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X房产(房产证号:历X)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一至二项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最高限额不超过11957500元; 四、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山东祥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X房产(房产证号:济南X)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一至二项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最高限额不超过4351100元; 五、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山东祥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X房产(房产证号:济南X)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至二项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最高限额不超过5861600元; 六、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高新区X房产(房产证号:济南X)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至二项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最高限额不超过4344700元; 七、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高新区X房产(房产证号:济南X)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至二项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最高限额不超过25180200元; 八、被告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祥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于**、袁**、邴**、黄**对被告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第一至第二项支付义务分别在5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祥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于**、袁**、邴**、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九、被告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姜*、寇**对被告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第一至第二项支付义务分别在3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姜*、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十、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300元,减半收取计92150元,申请费5000元,均由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祥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于**、袁**、邴**、黄**、姜*、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