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维度标顶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融利银谷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维度标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判令被告融利银谷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合同余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融利银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6日,我公司与被告融利银谷公司签订《申报代理合同书》,约定我公司为被告融利银谷公司代理申报“房地产开发暂定级资质新办”事宜。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代理事项,但被告融利银谷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经我公司多次催收后,被告融利银谷公司仍不履行。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判令所请。

被告融利银谷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进行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6日,被告融利银谷公司(甲方)与原告维度标顶公司(乙方)签订申报代理合同书,约定乙方代理甲方申报“房地产开发暂定级资质新办”,合同费用总额为人民币70000元,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两日内支付合同款50%即人民币35000元,在主管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结束后5日内或甲方领取资质时,甲方付清余款人民币35000元。2020年7月10日被告融利银谷公司取得暂定资质证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维度标顶公司主张被告融利银谷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35000元,并提交申报代理合同书、济行审勘示字[2020]882号通告、《关于2020年第45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暂定资质证书》予以佐证,证实原告维度标顶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被告融利银谷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合同款,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维度标顶公司主张被告融利银谷公司支付2020年7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济南市行政审批局于2020年7月10日在官方网站公示,被告融利银谷公司于同日取得暂定资质证书,根据合同约定在主管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结束后5日内或甲方领取资质时,被告融利银谷公司应支付剩余款项,原告维度标顶公司自2020年7月16日起主张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融利银谷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维度标顶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合同款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2020年7月1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被告山东融利银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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