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荣华物流有限公司
临沂乐观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翔蒙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荣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翔蒙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购车款款422255元及利息(利息以4222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李**、赵**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翔蒙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67元,由被告山东荣华物流有限公司、李**、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7
发布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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