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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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惠民森邦木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惠民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惠民森邦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惠民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3日起2015年8月31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起诉时2021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省惠民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被告山东惠民森邦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