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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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山河天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山东山河天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签订的《买卖合同》(编号:SHTC20200409)已解除; 被告卢**向原告山东山河天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137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被告卢**赔偿原告山东山河天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被告高*、被告贾**对上述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山东山河天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卢**、高*、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