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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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恒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淮安协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恒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协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4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淮安协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27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淮安恒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淮安协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62×××36,淮安恒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62×××7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62×××28)。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