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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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泓运达高档鲜果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泓运达高档鲜果店的起诉,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6.5元(原告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因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441.5元由本院退还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
裁判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