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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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菏泽市新星精密特种钢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利息105192.5元、复利2338.35元,合计107530.85元; 二、被告菏泽市新星精密特种钢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以4610292.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9.195402%后再上浮50%计算;以105192.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9.195402%后再上浮50%计算); 三、被告菏泽市新星精密特种钢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利息196293.75元; 四、被告菏泽市新星精密特种钢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以4696293.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196293.7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五、被告菏泽市新星精密特种钢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费23500元; 六、驳回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1元,保全费3334元,由被告菏泽市新星精密特种钢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