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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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珠海支行珠山路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珠海支行珠山路分理处借款本金145997.22元及截至2021年11月5日的欠息2643.19元(含期内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以借款本金145997.22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利率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珠海支行珠山路分理处律师代理费损失4459元; 三、被告厉**、安**、安**、石**、王**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20元,共计3001元,由被告安**、厉**、安**、安**、石**、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