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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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海州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海州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偿原告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等计163011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计9771元; 三、被告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冯**鉴定费1900元; 四、驳回原告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元(已减半),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