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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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支付至***在中国农业银行青岛东海西路支行账户:62×××1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45039.04元,支付至***在中国农业银行青岛东海西路支行账户:62×××1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被告***11715.57元,支付至***在中国银行金水路支行账户:62×××9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423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33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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