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肥城矿业集团张家口能源有限公司 肥矿集团涿鹿安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涿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肥矿张家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被告的破产程序中将原告对被告的债权697642251.7元予以确认。事实和理由:被告肥矿涿鹿公司为原告肥矿张家口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肥矿涿鹿公司的所有建设期投资及后期的运营资金,全部都是向母公司肥矿张家口公司的借款投入,肥矿涿鹿公司向肥矿张家口公司共计借款697642251.7元。因肥矿涿鹿公司自建成后一直亏损,所以已经无力偿还向肥矿张家口公司的借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述的债权分属不同法律事实形成的法律关系,应为不同诉。故应分别进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肥城矿业集团张家口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