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原告洪**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赔偿611901.2元(其中支付原告洪**414663.3元,退案外人孔建法115000元,退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82237.9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洪**账户:松阳农商行玉岩支行XXX;案外人孔建法账户:遂昌农商行东街支行XXX;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账户:中国银行松阳县支行XXX)。 二、驳回原告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