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原告洪**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赔偿611901.2元(其中支付原告洪**414663.3元,退案外人孔建法115000元,退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82237.9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洪**账户:松阳农商行玉岩支行XXX;案外人孔建法账户:遂昌农商行东街支行XXX;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账户:中国银行松阳县支行XXX)。

二、驳回原告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18
发布日期 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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