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宁城北吕浩水暖经营部
西宁瑞宏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城北吕浩水暖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西宁城北吕浩水暖经营部负担。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裁判日期 2022-02-22
发布日期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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