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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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城北吕浩水暖经营部 西宁瑞宏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城北吕浩水暖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西宁城北吕浩水暖经营部负担。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
裁判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