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9403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住***。 负责人:颜勇,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智暘,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亚婧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