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欠款本金6980.98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分期手续费(自被告于**拖欠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信用卡材料约定的标准计付)。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已经预交,由被告于**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负担0.00元,应予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5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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