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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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贷款本金39907.23元、罚息1283.26元,合计41190.49元(截至2022年2月9日)及从2022年2月10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裕农快贷-农户信用快贷”借款合同》相关约定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4.00元,减半收取417.00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已经预交,由被告季**负担41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负担0.00元,应予退还4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2-11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