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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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祁**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被告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