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市丰台区道路养护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道路养护中心赔偿我医疗费32 201.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2.诉讼费用由道路养护中心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9日上午8点10分左右,我途经丰体北路南侧人行道时,因路面有大幅度凸起,该凸起幅度较为圆滑且从我视觉角度无法发现该凸起的原因,导致我被绊倒,左肘着地后剧烈疼痛。我同事二人发现后将我从地上扶起,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120接电话后因距离较远,道路堵车等原因没有出车。后我在同行同事的陪同下于2021年7月29日9点30分前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急诊部门就医,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行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后于2021年7月30日上午10点被送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医,并被收住入院。入院后主治医生结合病史、症状、查体及辅助检查认定我“肱骨远端骨折(左侧,粉碎性)”临床诊断明确,于2021年8月5日进行手术治疗。后我在2021年8月10日经主治医生准予后办理出院手续,医嘱全休1个月,现我正在家中疗养、恢复。负责区属市政道路管理养护工作系道路养护中心职责之一,该中心作为丰台区市政道路的管理人、养护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我因路面凸起摔倒、产生损失,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我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道路养护中心辩称,我公司对事发地点由我中心负责道路养护无异议。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行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事发现场路面有大幅度凸起,但较为圆滑,并没有路面坑洼。事发时间系上午8点10分左右,当时视线清楚。总之,刘*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7月29日上午约8点10分,刘*行走在丰体北路南侧人行道时,因路面凸起被绊倒。后至天坛医院接受治疗,于2021年7月30日至2021年8月10日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31 172.89元。道路养护中心认为医疗费的报销比例过低。

庭审中,刘*提交事故地点照片,该份证据显示事故地点路面有凸起,该凸起较为圆滑。道路养护中心对该份证据表示认可。

庭审中,刘*认为道路养护中心应保证城市道路完好、无安全隐患,中心对本次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道路养护中心认为刘*作为成年人,事发时视线良好,应履行注意义务,刘*对本次事故应承担30%的责任。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北京市丰台区道路养护中心未能履行其道路养护责任,致使刘*绊倒摔伤,应对刘*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刘*作为成年人,事故发生时光线尚好,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对于双方的责任比例,本院酌情确定刘*承担30%责任,道路养护中心承担70%责任。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刘*的主张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道路养护中心称医疗费报销比例过低,鉴于刘*在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均依医嘱而产生,本院对道路养护中心的辩解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市丰台区道路养护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刘*医疗费21 8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李剑负担135元(已交纳),由北京市丰台区道路养护中心负担1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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