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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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井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鲍**、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13879.2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本金13879.27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4日起按月利率8.799‰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计收利息时应当扣减被告在2015年1月23日后支付的利息共计1000元); 二、被告鲍**、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诉讼保全申请费303元; 三、驳回原告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计254元,由被告鲍**、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2-11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