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乡族自治县智远机动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马**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东乡县人民法院(2021)甘2926民初207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一、一审裁定对借贷关系的主体认定错误。一审期间,上诉人提交的借条证明,2015年11月1日上诉人将14万元出借给了被告智远公司,被告马玉

明时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条由智远公司出具,盖有公司公章,马**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应认定上诉人与智远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一审裁定对法人与代表人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本案借贷关系存在于上诉人与智远公司之间,马**和妥某某仅仅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审混淆了二者的概念。三、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智远公司工商登记显示处于存续状态,马**与妥某某签订的合同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

被上诉人智远公司、马**未答辩。

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智远公司以其所属车辆或是被告马**的房产作为以上借款抵押进行担保;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马**系朋友关系,2015年被告马**在东乡县开设智远驾校期间,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主张借款,经原告同意后,马**以其开设的驾校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16年11月1日前偿还,约定若无法按时偿还,借款人有权扣押智远驾校所属车辆或是法人房产作为款项抵押。借款到期后,马**及智远驾校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前往驾校及马**住宅处主张催要,期间马**将其名下的驾校转让给他人,直至2021年8月15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马**催要,但马**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马**诉第一被告东乡族自治县智远机动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妥某某、第二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于2021年4月23日签述《驾校转让合同》其中第七条约定第二被告原来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与第一被告无关,现原告起诉第一被告属主体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马**提起诉讼,其依据为被上诉人智远公司、马**出具的借条,主张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该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一审法院驳回马**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意见如下:

一、撤销东乡县人民法院(2021)甘2926民初207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2-02-22
发布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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