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托县分公司 呼和浩特市大盛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大盛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6976.7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