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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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建设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察**、刘**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平支行贷款本金137729.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察**、刘**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平支行贷款利息2276.27元、罚息141.64元、复利26.06元(截止至2020年7月20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察**、刘**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平支行逾期借款利息(以本金137729.79元、利息2276.2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济南市历下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建设总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2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均由被告察**、刘**、济南市历下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建设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