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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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金平畅宏宾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平畅宏宾馆有限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金平畅宏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金平信用联社借款本金14102500元,并支付该款项相应的欠付利息,以及从欠付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及计算方式按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标准计算; 三、如被告金平畅宏宾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条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周**、王**名下位于金平县金河镇广街路42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金国用(2011)第6××2号;产权证号:金换房权(2015)第00000142号,金发房权证(2013)字第0××1号],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4102500元及其相关利息、复利、罚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过原告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以上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周**、王**所有,不足部分由金平畅宏宾馆有限公司继续偿还。 案件受理费106415元,由被告金平畅宏宾馆有限公司及周**、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