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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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朱房南街X号院1号中标号为(22)、(23)、(24)及以南的南院房屋,由***居住使用(标号以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测量成果图为准); 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朱房南街X号院1号中标号为(22)、(23)、(24)以北的北院房屋(标号以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测量成果图为准)由张**居住使用; 三、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张**负担6900元,已交纳;由***负担6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