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中海海洋(荣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中海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海洋科技荣成有限公司
中海海洋(青岛)肽谷产业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海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9848137.52元;

二、被告中海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6月20日的利息为6987697.86元,嗣后利息以本金39848137.5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25%计算);

三、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中海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X房产及土地(不动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一至二项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最高限额不超过6485.8万元;

四、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中海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青岛市城阳区X(登记编号:X)的结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一至二项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被告中海海洋(荣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中海海洋科技荣成有限公司、中海海洋(青岛)肽谷产业园有限公司、逯**、寻**对被告中海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至第二项支付义务分别在73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海海洋(荣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中海海洋科技荣成有限公司、中海海洋(青岛)肽谷产业园有限公司、逯**、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海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800元,减半收取计138400元,申请费5000元,均由中海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海洋(荣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中海海洋科技荣成有限公司、中海海洋(青岛)肽谷产业园有限公司、逯**、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5
发布日期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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