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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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590.05元; 二、被告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按照年利率16%计算;以78754.3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按照年利率16%计算;以78674.1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按照年利率16%计算;以78633.8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按照年利率16%计算;以78590.0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按照年利率16%计算;以75590.0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按照年利率16%计算;以74090.0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按照年利率16%计算;以69590.0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计算;扣除已付逾期利息5413.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元,由被告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