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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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杨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杨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5826元; 二、驳回原告大连杨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杨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