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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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大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湘春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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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长沙市环球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星联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原告湖南大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受让的长沙市开福区房屋合法产权及未登记部分的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长沙星联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大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税费人民币8,332,683元(租金和税费已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后段租金和税费按合同约定标准和本案确定的计租面积从2019年11月16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长沙星联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大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64,934元;

四、解除长沙市环球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星联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第三人唐巍受让的长沙市开福区房屋合法产权及未登记部分的租赁合同关系;

五、被告长沙星联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第三人唐巍支付租金及税费人民币999,322元(租金和税费已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后段租金和税费按合同约定标准和本案确定的计租面积从2019年11月16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六、被告长沙星联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第三人唐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84,771元;

七、驳回原告湖南大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第三人唐巍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第三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湘春路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59,73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5,000元,共计79,732元,由被告长沙星联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第三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湘春路分公司提出的独立之诉受理费40元,由第三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湘春路分公司负担。第三人唐巍提起的独立之诉受理费7,108元,由被告长沙星联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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