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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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1120000元及利息448611.11元、滞纳金(截至2009年6月10日止的滞纳金为754552元,后续滞纳金自2009年6月11日起以112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2163488.18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67281元,反诉受理费32298元,鉴定费250000元,共计349579元,由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9831.6元,湖南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974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